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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光成、向正春等与向建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成,向正春,张成国,向建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刘光成,务农。原告向正春,务农。原告张成国,务农。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启立,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建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成、向正春、张成国诉被告向建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