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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连辉诉被告王建国、王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辉,王建国,王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陈连辉,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建国,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建军,男,1967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辉诉被告王建国、王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有原告陈连辉负担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