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彭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