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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彭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