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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亦凤、吴娇莲与吴娇莲、宋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亦凤,吴娇莲,宋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869号原告:杨亦凤(曾用名:杨亦风)。被告:吴娇莲。被告:宋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亦凤与被告吴娇莲、宋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杨亦凤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