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华、刘松波以及原审被告史新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春华,刘松波,史新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9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晔,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华,女,1963年5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松波,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史新新,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华、刘松波以及原审被���史新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刘松波于2015年9月7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松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刘松波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