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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大邑县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曾维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通江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总经理。泰瑞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通江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432832元。执行中,经向通江县房产及国土部门核实,被执行人通江建筑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2012年后无新的用地取得,存在大量债务,包括其所欠房管部门债务。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通江建筑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14081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6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大邑县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14081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6元。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