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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寇蕊萍与被告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蕊萍,周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寇蕊萍,女。被告周国强,男。原告寇蕊萍与被告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蕊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国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寇蕊萍诉称,何璐系我外甥女,何璐与被告相识,被告以承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为由,通过何璐介绍,于2013年8月17日从我处借款5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口头承诺2013年10月份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被告周国强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原告出示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寇蕊萍借款55000元。被告周国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借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