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6号原告苏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赵某,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苏某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赵某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2005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2008年2月双方生育一子,2010年5月4日双方自愿在甘肃省临洮县八里铺镇婚姻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现原告要求离婚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赵某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居住在共同购买的位于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10幢22-1号房屋中不真实,该房现系清水房未装修,而被告赵某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处,该区域系本院受案范围,因此,被告赵某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其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某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