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庄昌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刘劲松,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富,男,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被告刘劲松之父。被告:庄昌发,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劲松诉被告庄昌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劲松诉称:2009年10月15日,庄昌发与刘劲松签订《承启山庄(#十二、201、202室)租赁合同》约定,由庄昌发承租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承启山庄10号楼201室、202室,租期1年,租金为每套每月1000元,每3个月预付房租,连续租住1年以上,折让1个月租金,电费按电表实用数付费,水费按实住人数每月5元计收,并提供一台冰箱使用。合同签订后,庄昌发及8个工人入住了该两间房屋。合同到期后,庄昌发在原租赁合同上签署了“以此条件续租下去,条件依旧”并签了字。2011年11月15日,因人数减少,庄昌发将202室退掉,续租201室至今。庄昌发水电物业费分文未交,2012年8月以后的房租也未支付,对于续租还是退房,庄昌发也未作任何表示。后刘劲松多次电话与庄昌发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故刘劲松诉至法院,要求庄昌发支付所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58733元。本院认为:刘劲松起诉时提供的庄昌发居住地址无法送达,且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庄昌发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庄昌发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庄昌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刘劲松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劲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方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