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鼎峰投资咨询句容有限公司与吴凡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鼎峰投资咨询句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上路上1队。法定代表人高恒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凡。申请执行人鼎峰投资咨询句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1760元、逾期利息5840元、律师费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张厚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