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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张某甲(张莉),村民。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村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不合已分居二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丙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张某丙(××××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二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又查明:原告的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感情破裂,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此案原、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二人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人所生女儿张某丙的抚养问题,以不改变抚养环境,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表示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甲提出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二人女儿张某丙(2009年11月28日出生),随原告生活,原告表示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恒修审 判 员  廖士亮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恒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