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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诚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浙江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综合物流园区信息交易大厅二楼201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军。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法定代表人乔树洪。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和诚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和诚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