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灯艮与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陈虎、贾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434-1号申请执行人胡灯艮,曾用名胡灯银,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汉江路。法定代表人李俊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贾少波,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胡灯艮与被执行人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陈虎、贾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之日止,按15万元/年的标准赔偿申请执行人胡灯艮的经济损失。被执行人陈虎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之日止,按4万元/年的标准赔偿申请执行人胡灯艮的经济损失。被执行人贾少波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之日止,按2万元/年的标准赔偿申请执行人胡灯艮的经济损失。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灯艮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胡灯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陈虎、贾少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