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诉王洪波、湘西自治州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某银行。委托代理人XX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原告某银行诉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回某分行,由其自行到受案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吴廷和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志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