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唐某甲。被告帅某。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被告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唐某乙,2012年8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后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且双方约定在离婚后被告必须协助男方办理二分之一的财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几次找被告协助办理二分之一财产过户手续都遭到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泰州市永兴花园××幢××、××室的二分之一财产过户手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泰州市永兴花园××幢××室二分之一财产过户手续。被告帅某辩称:为了女儿考虑,需要等到女儿18岁再配合原告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唐某甲与帅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4日,唐某甲与帅某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记载:“男女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唐某乙。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协商,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特订立如下协议……三、住房分配:1、住房分配:现有住房2套,分别是泰州市开发区永兴花园××幢××室、××幢××室,来源于拆迁安置,离婚后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自行安排住处。女方必须在离婚后,协助男方办理二分之一的财产过户手续。泰州市开发区永兴花园××幢××室待女儿成年后,归女儿所有,但女方永远没有居住权……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当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查明:在诉讼期间,唐某甲于2015年9月1日注销了海陵区永兴花园××幢××室房产的土地抵押登记。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唐某甲与帅某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持离婚协议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双方约定的泰州市开发区永兴花园××幢××室房屋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帅某虽辩称需待女儿成年后再配合办理,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花园××幢××室房屋(原泰州市海陵区永兴花园××幢××室)归原告唐某甲所有,被告帅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唐某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28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旭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