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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魏长山、赵淑贤与兴隆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山,赵淑贤,兴隆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10-1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山。申请执行人赵淑贤。被执行人兴隆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本院在跟踪履行魏长山、赵淑贤与兴隆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15日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