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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永进与顼文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进,顼文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杨永进。委托代理人刘晓娟,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顼文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和平路西滨河路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进诉被告顼文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