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国明与李志才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明,李志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孙国明,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李志才,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国明与被告李志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永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明、被告李志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明诉称,2001年,原告承包了房身村“小西山”,后原告在该山上建立养殖场,饲养猪和羊。2015年5月30日,原告的饲养员(聋哑人)告知原告有人偷走了两只羊,原告按饲养员提供的方向骑车追赶,发现了正在往家走的被告。原告问被告为啥抓原告的羊,被告说原告的羊吃他的庄稼了。后经过乃林派出所调解未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杜柏种羊一只、小尾寒羊母羊一只;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志才辩称,原告应当赔偿我七分二亩地的玉米损失。如果原告不赔我损失,我就不还给他羊。被告李志才未递交证据。原告孙国明向本院申请,本院调取了喀喇沁旗乃林派出所询问笔录:1、原告孙国明的陈述。称,2015年5月30日下午四点左右,李志才领着他媳妇和一个开着三轮车的小伙子把我两只羊抓走的。他们说是我的羊祸祸了他的地,我说去他地里看看,大概是宽十米长二十米的玉米苗被羊祸祸了,但是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羊祸祸的。他说不给他2000元钱,就不还我羊。李志才说是5月29日晚上我的羊祸祸他的地来,我觉得不可能。原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被告质证意见为,原告的羊祸祸我的苗来。2、被告李志才的陈述。称,2015年5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我媳妇王春英在新房身村四组边界我家地里建苗来,看见孙国明家的羊去我家地里吃苗去了,我媳妇就把羊撵出去了,随后打电话给我,说孙国明家的羊把我们家地祸祸了,吃了挺大一片的苗。我到地里一看,大概长30米、宽20米,我就和我媳妇抓了孙国明两只羊,一只公的、一只母的。当时王金河两口子、王海坤两口子应当看到羊祸祸我家地了。原告质证意见为,我的羊没有祸祸被告的地。被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3、证人王海坤证言,称,2015年5月30日下午,李志才抓孙国明两只羊,我在场。我的地和李志才地挨着。那天我在山顶收拾地,李志才媳妇也在他们家地里干活,我俩离着大约百十米左右。大约三点多钟,我在山顶上看见孙国明的羊跑到李志才的地里去了,大约有五六十只羊,我看着李志才媳妇把羊群往她家方向赶。没几分钟,羊倌过来又迎着往回赶。这时,李志才怎么上来的我忘了,后来一个小伙子开着三轮车来了。我看见李志才和开车的小伙子撵着羊抓了一只羊就装上车了。抓了几只我没看清。李志才他们开车走了不到五十米,孙国明骑着摩托车就来了,他们说了几句话,孙国明就走了,李志才他们也拉着羊走了。原告质证意见为,假的。被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4、证人王海强的证言,称,李志才我们是一个村的。2015年5月30日下午,我在山上给谷子打除草剂来。我的地离李志才地大约一百多米。我看见李志才媳妇从她的地里往外撵羊来,大约有七八十只。李志才媳妇往外撵羊,孙国明的羊倌也往外撵。他们撵出地后,李志才也来了,我看见李志才抓了羊。羊是谁的我不知道,但羊倌是孙国明的。羊什么时间进地里,我不清楚,吃了多少我也不清楚。原告质证意见为,证人说没看见,我没有异议。被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5、证人王春英的证言,称,我和李志才是两口子。2015年5月30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在我们后山十三段地里玉米地里砍草来。我们抓了孙国明两只羊。因为他的羊把我十三段地里的玉米苗祸祸了。我让孙国明赔偿,他不同意,我就把他的羊抓回来了。他的羊祸祸了多少苗我不知道,也没算。原告质证意见为,有异议。被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6、勘验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5月30日下午,李志才因孙国明的羊吃了其家玉米苗而将孙国明的羊抓走两只放在家里。经当事人指认,2015年6月4日,对羊吃的玉米地进行测量,经测量,吃的玉米苗地长24米、宽20米,面积480㎡。原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被告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对于1-5号证据中,能够证明被告李志才抓走原告孙国明两只羊,一只公羊、一只母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对于6号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下午,被告因原告家的羊吃了被告家玉米地里的玉米苗将原告孙国明的一只杜柏种羊、一只小尾寒羊母羊抓走。本院认为,被告李志才称自己家的玉米苗系原告饲养的羊给祸害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玉米苗损失的要求,因羊所祸害的地方玉米损失多大现无法确定,应待秋后由有关部门鉴定,确定后另案处理;被告亦承认抓走了原告两只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只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杜柏种羊一只、小尾寒羊母羊一只。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志才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贾永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