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王某。被告白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为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深,属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赌博喝酒,争吵不断。我只能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14年2月19日,我曾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经过半年的时间,被告仍不知悔改,依旧如故,无奈再次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我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白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白某乙。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次女白某乙抚养权,双方均愿意抚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西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最近几年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长期在外地打工,未共同生活多年,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并一直分居生活,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长女白某甲现已成年,次女白某乙现年七周岁,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故白某乙抚养权应判归原告。抚养费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当庭表示不清楚,均由被告经手办理,被告对此也无异议。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二、婚生女白某乙由原告王某自行抚养;三、原、被告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被告白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代理审判员 成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