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士海与雷培敬、周凤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海,雷培敬,周凤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郑士海,男,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徐福斌,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培敬,男,住淮阳县。被告周凤艳,女,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海诉被告雷培敬、周凤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卫学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靳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