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忠诉被告黄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忠,黄占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黄明忠,男。被告:黄占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忠诉被告黄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黄明忠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静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