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好斯布仁、呼格吉勒、巴图特木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好斯布仁,呼格吉勒,巴图特木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204-1号申请人张玉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好斯布仁,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呼格吉勒,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巴图特木尔,男,蒙古族。本院执行张玉莲申请执行好斯布仁、呼格吉勒、巴图特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好斯布仁、呼格吉勒、巴图特木尔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好斯布仁、呼格吉勒、巴图特木尔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拾捌元(¥15,088.00)及利息、执行费126.3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