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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安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62号原告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秀生,经理。被告泰安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大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送到被告泰安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的汽车维修设备一宗,并以诉讼保全担保人高曹政、翟园园所有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人高曹政、翟园园所有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允许有买卖及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二、查封原告济宁汇成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运送到被告泰安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的汽车维修设备一宗(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允许有买卖及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新胜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香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