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卫平申请执行李昊曦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立,李昊曦,乔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XX立,女,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十一中南墙。被执行人李昊曦,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被执行人乔慧���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昊曦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昊曦、乔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昊曦、乔慧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昊曦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有存款账户、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道分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昊曦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存款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昊曦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道分社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