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吉小仓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小仓,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焦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吉小仓,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龙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卢氏县人民政府县长。本院受理原告吉小仓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卢氏县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所规定的异地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年 颖审判员 李培军审判员 拜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