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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户。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田竹、隋秀娟,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田竹、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驾驶牌照为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安市淮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顺路交叉口时,撞击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尾部,致王某摔倒后脾脏破裂被切除、两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其刑事责任,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均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驾驶牌照为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安市淮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顺路交叉口时,撞击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尾部,致王某摔倒后脾脏破裂被切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表异议,并得到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陆某证言,淮安市交警第五大队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淮安市交警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及淮安中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收条、谅解书、悔过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但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建东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杜爱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