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润田诉刘树侠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刘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甲,5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48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丙,4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丁,5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戊,46岁,现住舒兰市。被告:刘某己,44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