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萱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萱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颜某某,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成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声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业志、符麦秋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袁校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某诉称,被告结婚第二天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分居至今。2014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事后,双方仍然没有联系。故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相应提交了结婚证一份、(2014)山萱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实上述事实。被告成某未做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13日在衡南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翌日被告在同原告到广东中山务工时无故出走,夫妻分居至今。事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找寻,无果。2014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成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事后,双方仍然没有联系。另查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山萱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原告的陈述,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一般。自2007年3月份,被告于结婚第二天无故出走,夫妻分居至今。2014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成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事后,双方仍然没有联系,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声华人民陪审员 符麦秋人民陪审员 黄业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校根校对责任人:唐声华打印责任人:袁校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