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8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苏建与朱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建,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207号申请执行人李苏建,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朱峰,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峰支付人民币36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峰存款人民币415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