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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多次损坏家庭财物,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诉请离婚。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其做宫外孕手术尚不足六个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女方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被告终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所以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违背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瑞生代理审判员  安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兴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