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艳东与被执行人闫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艳冬,闫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吕艳冬。被执行人闫树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吕艳东与被执行人闫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3)围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围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春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