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庄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庄某。被告曲某。本院受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被告于2015年9月8日通过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