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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庄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庄某。被告曲某。本院受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被告于2015年9月8日通过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