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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718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周某,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周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