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楚某,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草市街2号。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楚某承担(原告楚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