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楚某,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草市街2号。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楚某承担(原告楚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