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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董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