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董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