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邢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0号原告:邢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邢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青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