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0)金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根立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