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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