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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小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1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兰,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2001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0日因本���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第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小兰于2015年7月10日13时许,先收取曾某给付的购毒款600元后到他处购得海洛因,并于当日14时许在曾某驾驶的车上将净重1.02克毒品海洛因交付给曾某,另收取好处费100元。双方交易后,在本市渝中区桂花园26号附近,被告人黄小兰被公安人员捉获。被告人黄小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毒品鉴定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小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小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二、对被告人黄小兰所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02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至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