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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担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彦清诉被申请人杜兴凤、杨显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清,杜兴凤,杨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担特字第9号申请人王彦清,身份号码×××,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2委7组56号被申请人杜兴凤,身份号码×××,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红旗街。被申请人杨显龙,身份号码×××,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申请人王彦清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代理审判员王征进行审查。申请人王彦清称,2013年2月1日二被申请人杜兴凤、杨显龙(夫妻关系),向申请人借款37.2万元,双方订立借贷抵押合同一份,以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抵押,并且办理了他项权利证,至还款日2014年2月1日二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二被申请人所有上述房屋,优先受偿本金和逾期利息以实现抵押权。二被申请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借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37.2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同时以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肇源镇东方红04-34-127产权证号YF00001961的房屋抵押,并在肇源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YT00004412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担保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因二被申请人未依约偿还借款,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杜兴凤名下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04-34-127建筑面积为132.6房屋所有权证为YF00001961的房产,申请人王彦清对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37.2万元及利息(按本金37.2万元,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给付时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