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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顺虎诉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31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住所地: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月光。被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邓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被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牛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