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庆标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79号罪犯邓庆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贺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庆标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9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邓庆标、同案被告五人及原告一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07年3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9年2月1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1年6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邓庆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庆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3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庆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庆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9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