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梅花、张瑞康与孟庆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梅花,张某某,孟庆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吕梅花,东营宾馆职工。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梅花,东营宾馆职工,系张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苏秋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路路,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元,个体。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67号。负责人:刘修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军,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花、张某某诉被告孟庆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花、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庆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梅花、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梅花、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孟庆元的起诉。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