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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1-1号被执行人:陆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浙温刑初字第191-1号刑事裁定书,已立案没收登记于陆朝全名下的牌号为粤B×××××的轿车。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文号为(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1号】,并于2015年8月26日10时至2015年8月26日22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资权(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西湖路7号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以422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陆朝全名下的牌号为粤B×××××的轿车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交付之日起归买受人资权所有。二、买受人资权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自行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过户费用、违章纪录处理、其他所涉税费、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三、原对该车辆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延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