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94号申请人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镇赤就村。法定代表人谭永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奎林,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绿水镇上良村。法定代表人李树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指定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对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应付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欠款98949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