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杨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