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延涛、郭苒冉等与范午臣、邯郸市琦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34号申请人郭延涛。申请人郭苒冉。被申请人范午臣。被申请人邯郸市琦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人和小区39号楼1-68号。法定代表人:马秀芬。申请人郭延涛、郭苒冉与被申请人范午臣、邯郸市琦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延涛、郭苒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