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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与朱润枝、罗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朱润枝,罗丽英,黄淑娟,朱泽文,黄润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法定代表人:谭国豪。被执行人:朱润枝,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罗丽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黄淑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朱泽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黄润达,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润枝、罗丽英、黄润达、朱泽文、黄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31562.63元,并承担执行费3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达润、黄淑娟、罗丽英、朱泽文、朱润枝的银行存款31935.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培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