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邝外春与邝闰强、黄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外春,邝闰强,黄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邝外春,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595。被告:邝闰强,曾用名邝润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559。被告:黄肖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389。原告邝外春诉被告邝闰强、黄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方圆、人民陪审员黎远飞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邝闰强、黄肖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外春诉称:2014年7月8日,邝闰强从原告处借走30000元作为生意及家庭经济周转,并当场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还款日期届满后,邝闰强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失去联系。黄肖芳作为邝闰强的妻子,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邝闰强、黄肖芳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或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邝闰强于2014年7月8日向其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400元,并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现金借款》,拟证明其上述主张。《现金借款》载明:“借款人邝闰强因生意周转向借到人民币¥30000元整(即大写叁万元正)身份证号码:××。特立此据。本借条双方约定到期未还款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8月8日还款。其中转账,现金¥30000。”《现金借款》借款人处有“邝闰强”字样的签名并有捺印,上述下划线部分为手写字体,亦有捺印。原告主张其向邝闰强交付借款27600元现金后(30000元-2400元),邝闰强便当场签订《现金借款》并交给原告,交付现金时原告的朋友李友军也在场。原告自认,被告邝闰强于2014年8月上旬又支付了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的利息2400元,此后再无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无法联系到邝闰强,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邝闰强是同村老乡及朋友关系。被告邝闰强、黄肖芳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现金借款》、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邝闰强、黄肖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在两被告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提供了《现金借款》的原件以供核对,本院对《现金借款》予以采信。《现金借款》中明确载明被告邝闰强借到款项30000元,可证明涉案借款已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已于借款交付时生效,被告邝闰强应依约返还。原告自认预扣了2400元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被告邝闰强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故被告邝闰强应向原告返还的借款金额为27600元。原告超出上述诉请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以被告邝闰强的名义举债,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两被告就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且为原告所知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连带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邝闰强、黄肖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邝外春返还借款27600元;二、驳回原告邝外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50元,原告邝外春负担60元,被告邝闰强、黄肖芳负担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泽林代理审判员 黄方圆人民陪审员 黎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洁静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