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叶都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都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516号罪犯叶都勇,男,生于1988年10月0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08年0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2010年06月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1)江油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都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22年03月3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7分。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都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都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